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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离婚2次复婚后 男子再次起诉离婚可行吗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23

现代人,对于离婚、复婚已不陌生,那么反复起诉离婚,就能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重庆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2002年,吴先生与梅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子。
2010年5月24日,双方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协议离婚。
2010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后,双方均后悔,选择复婚。
2011年2月11日,复婚后,吴先生又以双方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13年7月3日,判决生效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了两年之久,但因家庭琐事问题再次协议离婚。
2014年6月9日,在双方父母及朋友劝说下,双方又复婚。
2016年5月5日,吴先生以与梅女士性格不合为由,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此次起诉离婚系第二次离婚诉讼行为,且双方存在分居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争议焦点
吴先生此次起诉离婚,是否系第二次离婚诉讼行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裁判结果
吴先生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以双方多次协议离婚且已经历过一次离婚诉讼的事实为证,但上述事实均发生在双方2014年6月9日登记复婚之前;
而复婚的事实能够反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和好,以及对离婚行为的悔意,且第一次离婚诉讼也不是针对2014年6月9日复婚后的夫妻关系;
吴先生另主张自2015年7月份与梅女士开始分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梅女士对此予以否认。
故对吴先生依据上述主张,欲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本案中,双方曾两次协议离婚后又自愿复婚,且双方相识相伴已十几年,并共同生育一子,足见双方之间存在感情基础。
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双方应秉持慎重态度,积极承担夫妻义务及家庭责任;对待家庭琐事的争吵,双方更应通过沟通交流,努力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吴先生吴先生与梅女士梅女士离婚。
分歧 对吴先生上述主张,存在两种观点: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而当事人一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准予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其行为已表明双方之间在经过一段“冷静期”后,仍无和好可能。
也就是说,该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相关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而案例中的第二次起诉离婚行为,并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情形,故仍应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能仅以二次起诉为由,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结合实践和经验,重庆婚姻家事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更加详细来说:
(1)一方面,吴先生主张此次起诉离婚,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行为,但:
其主张的第一次离婚起诉发生于2011年2月11日,两次诉讼的当事人虽然完全相同;
两次诉讼间隔期间,双方经历了协议离婚、自愿复婚的过程,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并非持续维系;
复婚的行为亦证明了双方对婚姻关系的重新审视;
故吴先生于2016年5月5日起诉离婚的行为,系对双方复婚后婚姻关系的处理,故不应当认定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行为。
(2)另一方面,吴先生此次起诉离婚并无具体原因,结合相关情况:
其主张的分居情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梅女士不同意离婚的主张;
双方多次协议离婚又复婚的经历;
即使认定此次起诉行为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亦难以支持。
 
延伸:反复起诉离婚 就能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
结合上文提到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准予离婚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第二次起诉等反复起诉离婚的行为,并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判定离婚的情形。
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仍应查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反复起诉离婚的行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2次离婚2次复婚后男子再次起诉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判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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