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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常常酗酒,对其进行家庭暴力,而且两人已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丈夫常常酗酒,对其进行家庭暴力,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多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8月1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许原告胡娟(女)要求与被告吴亮亮(男)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娟与被告吴亮亮通过别人介绍相识,随后在1980年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开始一起生活。共同生活后,双方感情良好,并生育二女一男。自1988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常由于家庭琐事进行吵架。

      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常常酗酒对其进行殴打,且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没有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登记结婚而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不应该一致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达到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共同生活时,原告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被告已达法定婚龄,双方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求,然而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达到结婚实质要求,构成事实婚姻。

      原告胡娟与被告吴亮亮通过别人介绍交往后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9年,夫妻感情也挺好。自1988年以来,原、被告双方时常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可是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法院不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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