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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陈某对妻子甘某其患有精神疾病有所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婚前,丈夫陈某对妻子甘某其患有精神疾病有所隐瞒,婚后丈夫精神病复发且无法医治,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支持甘某与陈某离婚。
 
      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开始谈婚论嫁,同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生育儿子。

      儿子出生六个月后,原告察觉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并与家人将被告送往桂平市上珠精神病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三医院191临床部住院接受治疗,然而被告病情多年来断断续续,没有见好,双方不能一起正常生活。

      婚后,甘某为了这个家长期在外务工,陈某则留在家中,却很少关心、去探望甘某及照顾儿子,没有尽到身为丈夫,作为父亲的责任。

      2009年正月,原、被告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立刻带着儿子离开了被告,两人自此不在一起生活至今,从此两人之间没有交集。

      今年五月,原告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儿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自己独自担负抚养费。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甘某与陈某通过别人介绍后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尽管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可是由于陈某患有精神疾病,至今无法医治,造成甘某与陈某不能一起正常生活。

      2009年农历正月,甘某与陈某由于家庭琐事产生争议后,双方已不再一起生活至今,两人没有瓜葛,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的确彻底破裂。

      法院据此判决支持甘某与陈某离婚。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的问题,考虑到被告身患精神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故判决原告拥有儿子抚养权,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鉴于被告长期留守家中,并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甘某应支付给被告陈某6000元经济困难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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