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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06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段某洁与尹某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尹某某。婚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9月2日,段x洁与尹某的堂弟发生争执,进而导致段某洁、段某洁父母、尹某、尹某堂弟之间的打斗。次日晚,尹某酒后与段某洁发生打斗,致尹某到医院治疗,经医治,确诊尹某身上多处受伤。同月4日,尹某与其堂弟、姨妈在其家中与段某洁及其父母又一次打斗,导致段某洁及其母亲住院治疗,段x洁的父亲、尹x、尹某的姨妈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此纠纷后,尹便将其尚在哺乳期的儿子尹某x送至湖南老家,交由其父照顾。
 
另查明:9月4日晚,段某洁被殴打至昏迷,由担架抬到救护车送至医院,到医院后,身体无法站立。
 
段某洁与尹x有一房产(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为双方贷款所购,尚未偿清银行贷款。
 
段某洁以尹某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长期对其以及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尹x的婚姻关系,所育儿子尹某某由其抚养,尹某支付抚养费用,分割共有房产。
 
尹x辩称:双方之间的矛盾为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双方之间的矛盾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其子还处在哺乳期,离婚对孩子有伤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判决。
 
诉讼中,法院调取了2013年9月3日尹x的报警记录,并对当时接民警予以询问。其中报警记录载明尹某称被段x洁及其父母殴打。经得知当日纠纷现场是段x洁及其母亲受伤较重,房间地面有血造古且段x洁被殴打至昏迷,尹x面部、颈部有陈/抓痕,衣服被撕破,无新伤,尹x两位堂弟及姨妈未见明显外伤。
 
被告尹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段x洁与被告尹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原告段x洁与被告尹某婚生子尹某某由原告段x洁抚养,被告尹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尹某x年满18周岁止;房产归被告尹x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尹x偿还,被告尹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补偿款27万元;被告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引发的家庭暴力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应根据双方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受暴方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施暴方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度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问“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答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回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答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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