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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维权,欠薪夫妻都需承担责任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28

  农民工讨薪维权,欠薪夫妻都需承担责任

  近日礼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十三名农民工诉翟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案认定欠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判决,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利。

  案情回顾:

  原告十三人受被告翟某某雇佣为其修建住宅及在其承包工地干活,2017年1月23日、24日翟某某分别给原告打欠条确认欠款,欠款金额不等,最多的38100元,最少的1662元。随后翟某某一直外出,原告无法联系,便找翟某某妻子马某某索要欠款,马某某称二被告于2017年11月14日已协议离婚,自己不承担债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合法送达后被告翟某某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微信核实翟某某对欠款认可。根据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某对原告提供劳务事实认可,写欠条时马某某在场,且原告修建房屋现由马某某居住,并结合翟某某以承包工程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本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十三人欠款共计229472元。

  法官心语:

  本案涉及两个点:一个是农民工讨薪维权问题,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保障诉讼简便通畅成为司法为民的一项主要内容。本院从立案至开庭审结,环环紧凑,杜绝拖延诉讼,及时作出判决,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持续提升。作为工程承包人,应体恤农民工血汗投入,尽快支付报酬,作为农民工,应在提供劳务后及时确认欠款保存证据,以便在维权诉讼时依法举证。近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有一些细化的规定,因个案差异,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就算夫妻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并非一概认定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要根据是否共同签字、一方追认、经济来源、是否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等作不同处理。因此,要客观认识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承担,以离婚来规避债务的方式实不可取,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可依该协议享有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但不能对抗已按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若是,你们婚前有协定,就得看你们的协定是如何,定义的了。如果没有专门的协定,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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