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专业,隐私安全,专注婚姻,专业团队专注婚姻继承家事法律服务!

首页 > 婚姻资讯 > 离婚诉讼 >

重庆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证据审核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04

离婚案件中,会出现由于下路不明一方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所以庭审调查只能围绕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重庆离婚诉讼律师特作解析。
 
一、核实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具体包括:
是否经过登记。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证欺骗相对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是否冒名登记。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实际结婚人不到法定婚龄而使用他人身份证冒名登记情形。
是否婚姻无效。
 
二、严格审核证明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
由于不能排除原告隐瞒真实情况,恶意离婚的可能,故有必要对证明材料从主体、形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从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的主体上来看,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社区所出具的证明;
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
(1)原告方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直接采信应慎重;
(2)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直接采信。
(3)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离婚诉讼,减轻了原告的负担。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又由于法院通常都是单方审查,很难认定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
因此,仅凭基层组织的证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一方下落不明。
(4)公安机关是我国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最具有证明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庆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证据审核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婚姻律师网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

上一篇:重庆离婚专业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时案件受理问题 下一篇:离婚后孩子改随母亲姓 父亲能不给抚育费吗?重庆离婚律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