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专业,隐私安全,专注婚姻,专业团队专注婚姻继承家事法律服务!

首页 > 婚姻资讯 > 离婚诉讼 >

同居关系期间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11

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承认事实婚姻的规定,只要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形式都是无效的,如果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但是并没有等级婚姻关系的,那么同居关系期间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阅读完以下重庆离婚律师成应平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处理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找个爹,她匆忙“结婚”;旧爱重温,她又与昔日恋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8月27日,这起因荒唐婚姻引发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案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
 
2001年,年仅17岁的小叶(化名)在打工时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陈某,二人相爱后同居。2003年下半年,陈某到外地打工,二人失去了联系,此时,小叶发现自已有了身孕,固执的小叶一心要等到陈某回来与其结婚。转眼间到了2004年3月,已怀孕6个月的小叶肚子越来越大,而陈某仍然无任何消息。无奈之下,小叶经人介绍与人任某相识,并于2004年4月匆忙的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两个月,小叶便生育一子,这给任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躲避风言风语,任某带着小叶离开了家乡进城打工。
 
看着任某为了自己背井离乡,小叶很是感激,但她在内心深处仍忘不了初恋情人陈某。2005年9月,陈某从外地打工回来,打听到了小叶的下落,昔日恋人相见后分外亲热,小叶遂即离开了任某,与陈某共同生活,10月份,二人又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小叶要领回孩子,取回自己的个人财产时,任某要求小叶返还彩礼金12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否则不让带走孩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叶将任某告上了法庭。
 
【审判结果】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与任某无任何血缘关系,原告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儿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应支付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原被告双方未实际领取结婚证,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12000元的彩礼金。
 
上面的是重庆离婚律师成应平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同居关系期间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知识。综上,同居关系期间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还是自行约定比较好,如果没有办法协商解决的就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重庆离婚律师成应平律师。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婚姻律师网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

上一篇: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赔偿怎么办 下一篇:遭遇冷暴力婚姻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