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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呢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3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是应当讨论的一大问题,被法院判定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另一方则根据协议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那么,放弃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呢?接下来由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放弃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呢

  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1、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2、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

  3、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4、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

  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

  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对于被放弃者而言:

  1、经济上负担不起;

  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对于法院而言:

  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2、减少案件的执行。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以上便是重庆离婚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弃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呢”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协议离婚放弃抚养费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方生活困难,难以抚养其子女的,也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抚养费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重庆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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