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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夫妻间出具借条 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22

重庆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夫妻间出具借条 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案例:
李某与裴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内未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
婚后,裴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
次日,李某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向裴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裴某归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
李某陈述:20万元来源于其购买的基金与经营所得;
裴某陈述:20万元用于门市的日常经营与进货,该门市为李某、裴某共同经营。
那么,李某与裴某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案件详情】
1、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曾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
2、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裴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
“今在李某处借现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利息按5%计算,两年内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利息每月支付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借款人裴某。”
出具借条次日,李某以其个人银行帐户向裴某银行帐户转账20万元。
3、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裴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李某在与裴某结婚前有个人所有的房屋,并在婚后进行了出售,所得价款已经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
4、庭审中
李某陈述:交付给裴某的20万元,为其购买基金和经营所得。
裴某陈述:该20万元用于了门市的日常经营和进货,以及日常家庭开销。
该门市是以李某个人名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裴某共同经营该门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裴某出具借条不应作为借款处理,遂驳回了李某要求裴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1、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该款是对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规定,也是一条关于能否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该款的前提条件是参与者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模式是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法律后果即作为民间借贷处理。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因此,夫妻之间有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可能。

2、处理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优先适用家事法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相较于合同法,家事法属于特别法,应首先适用家事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处理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该规定。

3、李某与裴某不因案涉款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拆解前述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定,构成要件有三:夫妻之间有订立借款协议、出借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方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只有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才能产生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上述案例而言,裴某已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可以认为双方之间有书面的借款协议,第一项构成要件已经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该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第十八条是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列举。
从该条规定来看,夫妻之间若要实行分别财产制,需以书面为之,如无书面约定,则应按照法定列举的财产门类认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中,李某称其出借款项来源于其投资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列,是故本案的情形也满足了前述第二项构成要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款项的用途为用于李某与裴某共同经营的门市,并非是用于裴某的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不符合前述第三项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李某与裴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延伸思考】
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至关重要。
通过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构成要件式拆分,再将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思考夫妻之间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重庆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指出:
夫妻之间以个人款项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者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以共同财产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余情形,难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庆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夫妻间出具借条 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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