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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转移财产规避法律?重庆离婚律师:不能对抗执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08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达成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并不少见。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式,从社会层面讲,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从法律层面讲,更是隐患众多,屡屡引发诉讼。重庆离婚律师结合案例谈谈西瓜法律知识。
 
案例:当事人以“闪婚闪离”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 就能对抗执行吗?
在2014年2月18日之前,张某陆续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某民事判决确定的某煤业给付款22,031,534元。
201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2014年12月19日,张某与邵某登记结婚。
2015年2月26日,两人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确定归邵某所有。



法院:
张某与邵某的婚姻存续时间短暂,且是在张某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案件提审之后。
基于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与邵某处分案涉房屋权属系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并无不当。
虽然邵某主张其获得案涉房屋是以抚养张某孩子作为对价,但张某有抚养能力,且案涉房屋价值与抚养费数额相差悬殊;
结合张某仍旧经营使用案涉房屋二楼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作为张某的财产准予执行并无不当。
邵某在再审申请中,主张本案因一审法院迟延立案而应予再审以及本案不应作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均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离婚律师:
案例中的当事人,在获悉案件提审后“闪婚闪离”,婚姻存续时间仅2个月左右,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确定归一方所有,各方处分案涉房屋权属显系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虽然一方主张其获得案涉房屋是以抚养另一方孩子作为对价,但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且案涉房屋价值与抚养费数额相差悬殊,故案涉房屋作为另一方的财产准予执行并无不当。
 
重庆离婚律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特别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选择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方式并不可取。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闪婚闪离转移财产规避法律?重庆离婚律师:不能对抗执行”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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