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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煤老板”离婚能分多少?离婚后财产纠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27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重庆离婚律师特结合相关案例为您解析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情形与时效。
 
案情:
1991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后结婚。多年后,李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同意离婚,当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某煤矿成立于1990年12月,李先生长期担任当地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的工商资料记载:
该矿是从事原煤开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名称是当地某镇经济联合委员会、出资额为128万元、投资比例为100%;
但是,根据已生效的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该煤矿名为集体,实为苏某出资兴办的私营企业;也就是说,李先生对某煤矿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李先生在担任某煤矿法定代表人期间,按期领取薪酬。
另,李先生因担任某煤矿法定代表人的缘故,经手过某煤矿的对外往来经营款项。
离婚后,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并提交了一份《李先生账户明细》,包含了李先生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数额,并主张其中的一半应归张女士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李先生对某煤矿和某农工商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权益?

根据某煤矿的工商登记资料,李先生实际上对某煤矿只有经营管理权。
此外,李先生从煤矿领取工资的事实,也证明其只享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因此,张女士提出某煤矿是由李先生投资、煤矿的投资,及收益中有其50%的份额,并进而主张李先生名下账户的往来资金都是李先生从煤矿获得的收益,应给其分割50%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李先生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 是否属于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李先生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情况,当地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张女士的申请,对李先生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李先生:
在三张银行卡内,总计有2142元;并调取了李先生在建设银行的46张转账及存取款交易凭条。
张女士根据当地法院调取的建设银行交易凭条,主张李先生名下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额为5000万余元,并主张分割其中的50%。
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在担任某煤矿法定代表人的十余年间,其名下的个人账户进出款项与煤矿的往来经营款项存在混同和交叉之处,但其对煤矿只有经营权,并无所有权。
故,张女士将李先生名下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款项全部相加后,主张李先生名下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额达五千多万元,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
 
重庆离婚律师法律知识延伸: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情形与时效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

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与“煤老板”前夫离婚一分都没分到?离婚后财产纠纷情形与时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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