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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知识: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30

通过父亲所立遗嘱取得的财产,在立遗嘱人未明确指明只归其儿子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女方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有法律依据吗?法院如何审理?有何相关法律规定?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房产纠纷律师结合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
章女士、李先生两人经人介绍于1997结婚,育有一子(21岁)。双方年龄相差20岁,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
章女士曾经试图协议离婚,但期间考虑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
双方自2018年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某市的住房,均是李先生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
双方分居后,章女士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m2,产权人:李父,未过户);李先生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m2,没有产权,系2007年以16万元抵押给李父)。
 
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
李先生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章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那么:李先生通过遗嘱继承其父亲的两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经法院审理:
案涉A套住房,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李父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
案涉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章女士目前居住的A套住房,归李先生所有;
2、李先生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章女士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李女士;
3、李先生保证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章女士使用。违反约定的,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制作了准许双方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相关法律:
一、《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提醒
上文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所继承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条的文义解释,认定遗嘱继承中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文本形式上的表述应为“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是“某某配偶无权继承”。
而本案中,遗嘱文本并未明确排除章女士作为李先生配偶的权利。因此,案涉两套住房显然并非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房产纠纷律师建议
家庭的财产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
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可以通过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财产进行分配,在遗嘱中注明“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是“某某配偶无权继承”,明确财产分配对象、方式,最大限度以免家庭成员因遗产争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夫妻之间亦可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程序,明确再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
 
通过上文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法律知识: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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