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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离婚债务清偿 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16

离婚时,很多夫妻都有债务清偿方面的纠纷,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后双方需要处理,但谁都不肯承担债务处理的疑问。面对这类事情,很多人都有疑问,关于离婚债务清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哪些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夫妻债务?重庆离婚律师为您带来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一、关于离婚债务清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相关问题,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
因此,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关键是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二、哪些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时怎么处理夫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出现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知,若是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时负债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关于离婚债务清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哪些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夫妻债务?”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夫妻债务清偿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离婚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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