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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房产赠同居17年保姆,遗嘱为何无效?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5-10

2021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用判决价值近4000万元的三套房子赠与保姆的遗嘱无效将大家的关注点再次导向公序良俗。
 
纠纷梗概为:
 
程建书与妻子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不和。据刘所立遗嘱称,结婚后,刘妻沉溺麻将台忽略家庭。1981年间刘妻还存在婚外情,彼时夫妻感情即完全破裂,双方很快分居。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聘请了时年38岁的刘丽做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1995年,刘在其居住的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当地政府旧村改建,分给刘300平方米回迁房。刘妻及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
 
2015年7月3日,刘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某律所见证下,刘立下了第一份自书遗嘱《程建书遗嘱》。遗嘱中提及:“程建书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刘丽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
 
第五天后即2016年8月9日,刘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与妻子离婚。刘妻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刘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17年2月份,刘立下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遗嘱同样记载,“鉴于刘丽已与程建书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刘丽的恩爱之情,为解除刘丽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程建书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刘丽所有。”
 
刘去世后,刘妻对刘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
 
2018年,刘丽将刘妻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原配和保姆就房子问题对簿公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程建书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在有效的范围内保姆按照死者遗愿获得房产,如果无效,死者遗愿落空。两审法院的态度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程建书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程建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丽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程建书妻子,一套房产为程建书财产,属于遗产,由刘丽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程建书妻子和刘丽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丽和程建书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程建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刘丽明知程建书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程建书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刘丽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保姆败于公序良俗。
 
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顾名思义,是指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2021年元旦实施的《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民法典》相对于之前的立法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8次提及公序良俗。其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如果说之前“公序良俗”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它将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该原则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敬畏法律,忠于婚姻,向上向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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