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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注销机关撤销婚姻的程序有哪些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06

假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当事人,就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完毕该段婚姻,就如结婚的程序一样,撤销婚姻你也需求将根据法律规则来停止,那么婚姻注销机关撤销婚姻的程序有哪些?阅读完以下重庆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协助的。
 
一、可撤销婚姻是指什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义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恳求权,应当事人能够经过行使撤销婚姻的恳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经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曾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判决。对重婚招致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则,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声誉、财富等方面形成损伤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犯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那么如何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呢?
 
1、可撤销婚姻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背结婚自在准绳的,主要表现方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在自结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恳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有哪几种可行使程序
 
1、行政程序。依据《婚姻注销条例》第9条规则,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则向婚姻注销机关恳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资料:
 
(1)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
 
(2)可以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资料。
 
婚姻注销机关经检查以为受胁迫结婚的状况属实且不触及子女抚育、财富及债务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布结婚证作废。
 
2、诉讼程序。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则,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布撤销婚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假如有人不幸遭遇了这种可撤销婚姻,请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并且予以纠缠,您能够经过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来恢复自在之身,如有需求欢送到重庆离婚律师平台咨询。
 
 
 
  以上就是重庆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婚姻注销机关撤销婚姻的程序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婚姻注销机关撤销婚姻的程序首先是婚姻当事人能够向原办理该结婚注销的机关恳求撤销婚姻。假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送咨询我们的重庆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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