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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离婚后遭遇男方威胁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16

  女子称离婚后遭遇男方威胁

  “我当时真的是被逼无奈,我被他威胁,才不得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庭审中,张某声泪俱下,一再强调其与前夫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受前夫威胁,并非其本意。这是一起离婚后张某起诉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案件。

  “受威胁”未能提供证据

  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陆续生育两名男孩,在生育第二个男孩后,张某便接受了绝育手术,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两男孩均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等内容,并于同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张某到德化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张某提出的主要理由为,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曾殴打她,后张某报警处理,因张某被殴打致身体某部位骨折,其为尽早结束这段婚姻,遂趁势提出要求与陈某离婚。张某提出其放弃两男孩的抚养权系受威胁之下的无奈之举,但庭审过程中,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威胁,无法证实其在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陈某则主张,其当时误伤张某系因双方为琐事争执引起,在派出所,张某提出若陈某同意离婚,并赔偿医疗费等,张某便同意和解撤案,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张某系主动放弃两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存在其威胁张某的情况。

  变更抚养权诉求被驳回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离婚协议书系张某和陈某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按照协议内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系受胁迫,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况,且已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近一年多来,两男孩均随陈某共同生活,诚然已适应生活居住环境,张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距离其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仅20多天,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之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某要求变更次子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诉讼

  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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