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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彩礼该不该还?如何认定离婚彩礼的证据?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20

一生一世一双人,是不少人心目中的理想爱情。然而现实生活中,当爱情回归到生活本身,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生活观念上的不一致,都可能让最初互相钦慕的两人,分道扬镳。那么,彩礼返还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彩礼返还中的“生活困难”怎么理解?法院对离婚彩礼的证据如何认定?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90后的黄女士与李先生在2019年5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8月6日,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双方家人都到场见证,李先生给了黄女士彩礼10万元。
但好景不长,订婚后没多久双方便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出现裂痕,最终走向分手。在复合无望的情况下,李先生多次找到黄女士及其家人,要求退还彩礼,但一直没能协商出结果,两家人为彩礼返还彻底闹翻了脸。2020年1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女士退还彩礼款10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女士作出让步,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彩礼5万元。
 
一、法律上,婚姻彩礼返还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以上案例中,双方经过调解,女方返还了彩礼的一半。那么,关于婚姻彩礼的返还,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离婚彩礼返还中,怎么理解“生活困难”?

上文提到,《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解释是: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
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三、法院对离婚彩礼的证据如何认定?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
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那么,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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