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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10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需要从共同还贷的那天开始计算,还贷增值部分计算基数也是共同还贷时的房价,而不是购买时的房价,用现在的房价减去共同还贷开始时的房价,就是房屋的增值部分。

具体计算公式:

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 X 【房产当前市值÷(房屋购入价+已共同还贷的利息+购房时支付的税费等)

婚后财产认定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举例说明:

张先生和王小姐2007年6月结婚。张先生父母在2010年1月支付150万首付为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290万,贷款140万(公积金40万,商贷100万),支付税费8万元,房子也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婚后王小姐未加名。

婚后双方共计还贷63万元(本金33万,利息30万),目前贷款尚余107未还。房屋现在市值650万。

现在张先生提出离婚,那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63万 X 【房产当前市值650万÷(房屋购入价290万+已共同还贷的利息30万+购房时支付的税费8万)=63 万X 198%=124万

即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124万元,该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王小姐只能拿到124万元的一半即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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