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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子。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久。故原告委托林律师起诉离婚。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经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证实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探视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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