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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孩子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尽量公平公正的来判决。根据孩子的自身情况和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来决定,判决给更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果孩子年龄过小,还在一岁左右,那么孩子会判给谁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此可见,在现实问题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归属问题,人民法院都会基于综合因素来考虑。如果孩子在两岁以内,那么意味着孩子尚处在哺乳期,需要母亲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判给母亲后,之后会跟着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如果在离婚后重新改判,会影响到孩子正常的生活习惯和成长。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判给母亲。

      但是如果在正常的案件中,孩子已经过了哺乳期,但是尚未成年,人民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来决定,比如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环境,教育程度等。如果夫妻双方都差不多,那么法院会倾向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过错的一方。

      因为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那么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双方都无过错,且无不良嗜好,那么法院会根据夫妻两人的思想品质以及时间的充裕程度来判决。

      不过在离婚时,无论孩子判给哪一方,夫妻双方都对,子有共同的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对孩子就没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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