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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达到在离婚中多分夫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在实际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达到在离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会运用各式各样的方法如藏匿、转移共同财产,加大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对于这种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藏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有不实信息以图谋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诉情况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然而,在现实中,夫妻双方关系的破裂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也许对对方会提出离婚已经有所察觉,或者自己早已期望离婚,所以会在平时生活中进行了藏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而因为此时夫妻关系尽管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先兆,然而另一方也许并不打算离婚的所以一般不会注意对方的这些行为,乃至绝大数当事人在只有自己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了财产转移,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发生了上诉情况假如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释有点不符合“离婚时”转移财产对于时间的约束,这样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婚姻法》对“离婚时”往往会作广义解释,即:不管采用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早已达成协议,或者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以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目的,实行了《婚姻法》所罗列的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应该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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