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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赔偿规定了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赔偿规定了详尽的约束要求:关键指的是一方有如下情况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家庭暴力的;
 
      (四)残害、抛弃家庭成员的。
 
      总而言之,只能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即在离婚时,只能由双方无过错的一方提起,别的人没有达到离婚赔偿要求,没有权利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若是夫妻双方都是过错方,那么都不支持。

      “过错情形”整体上指的就是以上四种: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共同生活、进行家庭暴力的、实施残害、抛弃行为的。
 
      由于以上行为导致受害方受到伤害,这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最后造成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由,假走到离婚这一步,而是在婚姻存在期间受到损害,那么不应该独自要求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以原告的身份恳请离婚诉讼的,假如提出请求离婚赔偿,一定是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假如果原告没有要求,可以看作是放弃了此项权力,以后也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

      假如原告是有过错的一方,去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是无过错的一方,被告不赞同离婚,也没有要求离婚赔偿请求,允许在离婚后不超过一年,独自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假如没要求,在二审时才有了要求,人民法院理应实行调解。对于没调解成功的,应该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当事人没要求离婚的,而独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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